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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莫甘雨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甘雨,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甘雨,女,1987年3月7日出生,苗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许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莫甘雨与许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甘雨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强给付人民币108.5万元。许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2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许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许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许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08.5万元未执行。3.本院干警前往许强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永红楼所属社区居委会调查,未发现许强下落,未发现许强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许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许强配偶王陈名下的共有财产信息,未发现王陈有可供执行的共有财产。6.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强名下有拆迁安置房,但已在生效判决中确认该房卖于案外人,已不具备执行条件。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许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莫甘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耀宗审 判 员  张华强代理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