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月明、张建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月明,张建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183号原告:洛阳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中泰新城泰康苑地下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雪、李亚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月明,女,1982年5月2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商铺。被告:张建涛,男,1971年9月9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商铺。原告洛阳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月明、张建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洛阳安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