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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黎小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小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648号原告:黎小莲,女,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697号农垦商务大厦一楼、二楼、五楼。负责人:张国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小莲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小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小莲负担。审判员  谭勇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