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彭长发、张承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长发,张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字第157号被执行人彭长发,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张承辉,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长发诉被执行人张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213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远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崔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棕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