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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定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柴宪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柴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定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滑喜良,局长被执行人:柴宪福,男,41岁,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董桂云,女,41岁,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系被执行人柴宪福之妻。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2017)鲁1727行审122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柴宪福、董桂云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履行了(2017)鲁1727行审122号行政裁定书规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终结。审判员 :崔继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