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姚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655号原告:姚某,男,生于1984年2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然,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女,生于1990年5月3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姚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马荣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耿亦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