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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74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蓝泉饰品有限公司、卢雨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蓝泉饰品有限公司,卢雨薇,吴鑫,周蕴颖,方维泉,卢京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449号之四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周幸福,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义乌市蓝泉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草湖塘20号。法定代表人:方维泉。被告:卢雨薇,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鑫,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周蕴颖,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方维泉,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卢京兰,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吴鑫、周蕴颖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菊华,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蓝泉饰品有限公司、卢雨薇、吴鑫、周蕴颖、方维泉、卢京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2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芳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