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浩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191号被执行人张浩,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无业。本院在执行张浩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表示可以分期给付罚金,2017年7月20日给付3万元,余款4万元2017年末付清。本案执行标的7万元。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做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给付计划履行,本院依法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