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兵昌与陈凤羽、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兵昌,陈凤羽,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294号原告:马兵昌,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菲菲,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凤羽,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广,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原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34455148。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7233259D(1-1)。主要负责人:张秋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兵昌与被告陈凤羽、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兵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兵昌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马兵昌负担。审判员 何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岳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