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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红梅与张荣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梅,张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薛红梅,女,197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荣利,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薛红梅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张荣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薛红梅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64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