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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异议人常倡宾(曾用名常斌)与申请执行人秦力、被执行人续倬荣、田秀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倡宾,秦力,续倬荣,田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异16号异议人:常倡宾(曾用名常斌),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秦力,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续倬荣,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秀丽,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常倡宾与申请执行人秦力、被执行人续倬荣、田秀丽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常倡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常倡宾以所提异议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常倡宾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马国雷审判员  亢玉祯审判员  杨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