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崔书平与王永会、顾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书平,王永会,顾文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496号原告:崔书平,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磁县人。被告:王永会,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县。被告:顾文庆,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县。原告崔书平与被告王永会、顾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崔书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书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书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