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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崔书平与王永会、顾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书平,王永会,顾文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496号原告:崔书平,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磁县人。被告:王永会,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县。被告:顾文庆,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县。原告崔书平与被告王永会、顾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崔书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书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书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