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秦湘贤与益阳兴隆变速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益阳兴隆变速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被执行人:益阳兴隆变速箱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02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阳兴隆变速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