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屈某某,男。张某某申请执行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8)三民初字第0001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560元,我院于2017年8月2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某某已将小孩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的抚养费1560元履行,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任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