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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博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博源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中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320号原告陕西博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西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6249U。法定代表路东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红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万达广场1号楼3单元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4830150U。法定代表人高鹏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胜,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原告陕西博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博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7646元,剩余17645元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叶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