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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与李竹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李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警民路负责人:刘小虎被执行人李竹青,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公证处(2016)神证执字第061号公证书,在执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申请执行李竹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竹青偿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神木县管理部本金249096.76元,利息18098.41元,罚息1809.62元,共计269004.79元(截止2016年8月17日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处理此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