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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俊诉被告薛云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俊,薛云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41号原告刘文俊,住承德市隆化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薛云海,住承德市承德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武汉仕,承德县金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俊诉被告薛云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薛云海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俊撤回对被告薛云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8.00元,减半收取534.00元,由原告刘文俊负担。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