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严艺与李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严艺,李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许严艺,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第62小学教师,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李渤,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乌鲁木齐市东方鑫汇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32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渤名下新A×××××东风日产牌的车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游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