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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宜洲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宜洲服饰有限公司,杜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6133-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大运路199号4幢。法定代表人:程亦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宜洲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7769083-2。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二九区河周路5号。法定代表人:卢友燕。被执行人:杜嘉斌,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385号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宜洲服饰有限公司、杜嘉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宜洲服饰有限公司、杜嘉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加德轻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