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4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华旦朋措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旦朋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224刑初12号公诉机关刚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旦朋措,男,1998年10月26日生,藏族,文盲,住青海省刚察县。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刚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我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以刚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旦朋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韶山、王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旦朋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华旦朋措逛至刚察县沙柳河镇学苑路OPPO泽邦手机店内,趁店主陈晓冬(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412291858,住该店)不注意,从柜台内盗窃一部OPPOR9S-PLUS金色手机后逃离该店,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刚察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达3498元人民币。缴获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旦朋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陈晓冬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刑事照片;3、辨认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5、抓获经过;6户籍证明;7、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旦朋措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3498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惩处。被告人华旦朋措犯罪后自愿认罪,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华旦朋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延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凤云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