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674号原告:孙某某,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北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基虎(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伟,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之诉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