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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汨罗市益丰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汨罗市益丰碳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0105民催11号申请人汨罗市益丰碳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黄市乡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益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丽萍,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汨罗市益丰碳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汨罗市益丰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出票人为山西华翔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汾承奥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学府街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壹角、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28日、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汨罗市益丰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汨罗市益丰碳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胥宏霞审判员侯慧慧代理审判员黄洁二O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谢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