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浦献彬与周锦刚、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献彬,周锦刚,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浦献彬,男,195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周锦刚,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北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杨忠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浦献彬与被执行人周锦刚、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周锦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浦献彬借款本金3900000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日31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0872元。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浦献彬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8887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锦刚、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较多,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亦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浦献彬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438887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