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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401号原告:左某,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楠,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兴福,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 建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朱 晓 文书 记 员 许竞文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