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福银与被执行人衣斌、马德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福银,衣斌,马德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185号申请执行人邢福银,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衣斌,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马德存,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福银与被执行人衣斌、马德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邢福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