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波、XX华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XX华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波,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XX华,女,1987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恩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波、XX华犯重婚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波、XX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被告人XX华与高某某登记结婚。被告人张波在明知被告人XX华与高某某的婚姻关系仍未解除的情况下,与被告人XX华于2016年2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张波、XX华生育一子。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实对二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二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张波与XX华婚礼照片,证实张波与XX华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的情况。6.XX华与高某某结婚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民事裁定书,证实XX华与高某某于200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XX华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16年3月30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7.出生医学证明,证实XX华、张波于2016年7月7日生育一子。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XX华与高某某之间是夫妻关系,小孩都几岁了。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波与XX华于2016年2月18日在义兴乡红岭村三社的老家举行了婚礼,是我在外面去请的亲戚朋友到我家来参加他们的婚礼。张波和XX华还没有领取结婚证,因为XX华是二婚,还没有离婚,正在打离婚官司。张波知道XX华与高某某正在办理离婚手续。10.证人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波与其父亲张某乙都邀请过我去参加张波的婚礼。2016年2月18日,我去参加了张波的婚礼。张波结婚的对象我认识,是XX华。XX华最先是与高某某结婚了的,张波应该知道XX华是二婚,年前他在我家吃饭的时候,说XX华与高某某的离婚官司还要二十多天就会出判决了。1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某乙说他儿子张波2016年2月18日在老家举办婚礼,希望我到时候去参加。当天我因为有事,所以没有去。1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某乙邀请我2016年2月18日去他家,他儿子结婚,我也去了的。张波的结婚对象姓黄,以前跟高某某结婚了的。1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与XX华于200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后XX华经常跟我闹离婚,我也没有放在心上。自从2012年XX华到海口来了一次后,就再也没有与我联系过。2015年XX华起诉离婚,当时叫我回来出庭,我没有回来。后听说XX华与张波结婚了,在老家举行婚礼,我就报警了。14.被告人XX华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与高某某登记结婚了的,婚后生育一子,因感情破裂,我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我又撤诉了的。我与张波于2015年认识,然后在一起谈恋爱。2016年2月18日,我与张波在张波位于恩阳区义兴乡红岭村的老家举行了婚礼,并于2016年7月份生育一子。15.被告人张波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和XX华是初中同学。2014年年底确定了恋爱关系,2015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在一起,2015年10月份左右,XX华怀孕了,我们就于2016年2月18日在义兴乡红岭村老家举行了婚礼。XX华与高某某结婚了的,2014年开始准备离婚。我们同居期间,XX华也一直在打离婚官司,但一直没有离婚。XX华于2016年7月7日生育一子。本院认为,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XX华与高某某登记结婚,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前,二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双方都有忠于婚姻的义务。被告人XX华在没有与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波在明知被告人XX华有配偶的情况下,二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XX华与高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至今没有解除,希望二被告人在被告人XX华与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之前,遵守法律规定,处理好家庭婚姻关系,不能再犯。为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波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XX华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杨堃蓉人民陪审员 冯安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宇附: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