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贵阳金达磨料厂与平坝县晶禾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金达磨料厂,平坝县晶禾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422号原告:贵阳金达磨料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金阳新区野鸭乡第六砂轮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55381016K。投资人:李厚培,职务:厂长。被告:平坝县晶禾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坝区夏云镇夏云农场大坡。法定代表人:唐建年,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阳金达磨料厂诉被告平坝县晶禾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金达磨料厂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金达磨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8元,由原告贵阳金达磨料厂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常礼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段兴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