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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春桂与董启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桂,董启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780号原告李春桂,女,生于1965年7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董启胜,男,生于1952年12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X16342013M。负责人田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艾,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桂诉被告董启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桂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桂承担。审判员  余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