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田继才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129号申请人:田某,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宋某,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田继才与被申请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05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宋某的房产一处。查封金额至210000元。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扣押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扣押申请人田某所有的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为两年,扣押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在先查封(冻结、扣押)解除(或生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广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其力格日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