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朱立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刚,朱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刚,男,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区政府家属楼2-2-601室。身份证号:6222XXXX。被执行人朱立国,男,汉族,1981年1月28月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泰安小区15-4-50室。身份证号:6222XXXX。本院在执行杨志刚与被执行人朱立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4日申请人以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