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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松伯与曾扬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伯,曾扬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105号原告:陈松伯,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扬挺,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负责人:赵猛,总经理。原告陈松伯与被告曾扬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陈松伯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松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松伯负担。审判员  李文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