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宋黄超与韩宏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黄超,韩宏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808号原告:宋黄超,男,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宏波,男,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宋黄超与被告韩宏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因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