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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宋黄超与韩宏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黄超,韩宏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808号原告:宋黄超,男,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金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宏波,男,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宋黄超与被告韩宏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因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