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菊平与刘道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平,刘道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605号申请人:陈菊平,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东,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道连,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陈菊平与被告刘道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菊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道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D7XX**轿车予以查封(金额人民币63,399元)。申请人陈菊平以其自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朝阳西路XXX弄XXX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南字(2005)第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菊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道连的银行存款63,399元或查封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D7XX**的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