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燕、青岛春宏家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燕,青岛春宏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赵燕,女,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莎莎,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春宏家纺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静静,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燕与被执行人青岛春宏家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7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并向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禁止变更青岛春宏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静的函件,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107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东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