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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埃森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埃森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092号原告: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志贤。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书霞,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江,公司职员。被告:成都埃森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苏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凤,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礼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埃森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支付完毕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埃森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审理费843元,减半收取计4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