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建平与陕西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平,陕西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376号原告:董建平,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衍光、陶玲玲,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段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樊彦平,该中心主任。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门轩,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告董建平与被告陕西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建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建平负担。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