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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建平与陕西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平,陕西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376号原告:董建平,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衍光、陶玲玲,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段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樊彦平,该中心主任。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门轩,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告董建平与被告陕西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建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建平负担。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