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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淮阴离职干部休养所与淮安博艺轩商贸有限公司、刘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博艺轩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淮阴离职干部休养所,刘娟,徐震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博艺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淮阴离职干部休养所。法定代表人:郭道来。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传扣。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原审被告:刘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林。原审被告:徐震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林。上诉人淮安博艺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联勤部淮阴离职干部休养所、原审被告刘娟、徐震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80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411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淮安博艺轩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张桂林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海书 记 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