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花南、临邑县兴隆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花南,临邑县兴隆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临邑县兴隆镇田口自来水供水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31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花南,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卫东,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邑县兴隆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邑县兴隆镇杨家村。法定代表人:杨天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忠,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临邑县兴隆镇田口自来水供水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负责人:杨花南,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临邑县。上诉人杨花南因与被上诉人临邑县兴隆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临邑县兴隆镇田口自来水供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临邑县兴隆镇田口自来水供水公司未进行任何注册登记,其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另,杨花南在一审过程中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临邑县兴隆镇杨家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追加对杨花南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杨花南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故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花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 南审 判 员 王子超审 判 员 郭依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刘 冬书 记 员 张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