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召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召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53号申请执行人吴召凤,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北关街705号。负责人:上官忠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召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召凤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9039.38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自愿放弃6000元,剩余143039.38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本院(2017)陕0628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召凤应返还案外第三人周刚73600.7元,周刚应承担1200元鉴定费及1504元案件受理费,故周刚共计领取70896.7元返还款。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