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行俊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俊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578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行俊鹏,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拘,2017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行俊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伟伟、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行俊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行俊鹏于2017年7月28日14时30分许,酒后驾驶豫H×××××号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缑村到四联村的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孟州市亚通制动器材有限公司门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行俊鹏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2.62mg/100ml。被告人行俊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行俊鹏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行俊鹏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行俊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吸检测单、酒精检测委托书;被告人行俊鹏的供述;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行俊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行俊鹏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行俊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