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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姚燕与胡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燕,胡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2947号原告:姚燕,女,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胡燕,女,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姚燕诉被告胡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燕、被告胡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35000元和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欠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元。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每月还一部分,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胡燕辩称,2016年5月份与原告合伙做生意,因没有本金,原告答应帮出3万元本金,被告出具借条,每月3分的利息,到2016年11月份,因为经营状况等原因就停业了,原告把店里的东西都卖了,被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也没有付。后来原告找到被告单位去,要求更换借条,让重新打张35000元的借条(包括利息5000元)。要求被告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还2000元,一个月不到原告就起诉,现在被告工作也停了,生活比较困难,每月还不了那么多钱,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被告胡燕向原告姚燕借款3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按每月百分之三支付。后因被告未偿还欠款,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姚燕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35000),2017年6月开始每月还款贰仟元整。2017年6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燕辩称借款实际为30000元,另5000元是未付的利息。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款本金实际为3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因被告利息已归还至2016年11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欠六个月利息没有支付,即利息应为3600元(30000×0.02×6),故本院对胡燕出具的借条中的借款金额确认为336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燕借款33600元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所有借款偿还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胡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