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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咸小刚申请执行李晓荣、赵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小刚,李晓荣,赵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咸小刚,男,生于1980年12月29日,回族,清水县人,个体户,住清水县。被执行人李晓荣,男,生于1980年11月20日,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被执行人赵文利,女,生于1980年11月20日,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咸小刚申请执行李晓荣、赵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晓荣、赵文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晓荣、赵文利支付案款24万元,利息4800元,案件受理费56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7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荣、赵文利系夫妻关系,现举家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在原合同债务形成后,为保证债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咸小刚与被执行人李晓荣、赵文利夫妻约定,被执行人李晓荣、赵文利夫妻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可将被执行人李晓荣、赵文利夫妻在金地佳苑2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产变卖给申请执行人咸小刚。为保证被执行人李晓荣、赵文利能够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晓荣、赵文利夫妻在清水县金地佳苑2号楼1单元601室。查封的期间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李晓荣、赵文利夫妻负责管理被查封财产,但不得对查封财产行使处分权或设定抵押权。被执行人应当在房产被查封后1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房产估价,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房产,并用变现款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