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春杰、李启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春杰,李启文,王忠翠,李忠辉,龚世树,唐祥明,郑昌凤,王中校,朱大荣,史万才,严菊元,朱大辉,刘章莲,贺茂盛,朱群英,王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贺东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春杰。被执行人:李启文。被执行人:王忠翠。被执行人:李忠辉。被执行人:龚世树。被执行人:唐祥明。被执行人:郑昌凤。被执行人:王中校。被执行人:朱大荣。被执行人:史万才。被执行人:严菊元。被执行人:朱大辉。被执行人:刘章莲。被执行人:贺茂盛。被执行人:朱群英。被执行人:王忠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春杰、王忠菊、李启文、王忠翠、李忠辉、龚世树、唐祥明、郑昌凤、王中校、朱大荣、史万才、严菊元、朱大辉、刘章莲、贺茂盛、朱群英、王中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3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