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岩天与杨荣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岩天,杨荣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852号原告:岳岩天,男,1986年2月5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治自治州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华,云南良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荣常,男,汉族,34岁,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原告岳岩天与被告杨荣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岳岩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岩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岩天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岳岩天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钱立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