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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月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月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936号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6261-7。法定代表人:王静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良威,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虞丽群,该公司职工。被告:郑月左,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月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舟山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小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直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