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曹交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人民法院,曹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交玉,男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刑初字3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曹交玉罚金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曹交玉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交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资运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