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高凤琴与孙建成民事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琴,孙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31号申请执行人高凤琴,男,1972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执行人孙建成,男,1967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二一团东野镇。申请执行人高凤琴与被执行人孙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167232元,申请执行人尚有123473.5元未受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生军审判员 赵 彬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