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正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双,男,1988年4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溪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正双先后三次进入巫溪县被害人陈某(时年68周岁)家中,秘密窃取陈某现金共计5700元。2017年4月26日,王正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未被控制过人身自由。案发后,王正双退赔陈某1100元,其亲属针对下剩4600元也已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代为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正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王正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福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