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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彭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设,彭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设,男,1965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彭向东,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6)川03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向东的工资收入6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