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彭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设,彭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设,男,1965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彭向东,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6)川03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向东的工资收入6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