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刘玉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刘玉正,韩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住金乡县城内中心街西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86624289—5。被执行人刘玉正,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韩艳萍,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